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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多次组织8女4男集体淫乱 全部成员被判刑 2005-06-22 昨日,备受世人关注的王某等12人(8女4男)聚众淫乱案在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正式宣判,参与聚众淫乱的12名成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从10个月到7年不等。 据法院查明,自2003年春节至2003年5月,王某等12人多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参与次数最多的有16次,最少的有4次。在实施淫乱过程中,少则3人,多则12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等12人伤风败俗多次进行集体淫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聚众淫乱罪,故对其所有成员全部判处有期徒刑。其中现年51岁的王某(女),曾经是焦作市某机关干部,曾被劳教过两年,由于她在组织集体淫乱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记者郭长秀 通讯员张春雷) |
这篇报道算是典型的谜语报道。首先,到底怎么聚众,又怎么淫乱了?要知道在中国“聚众淫乱”被媒体拿出来说事,一般都是指的是“换妻俱乐部”。而12人8女4男的组合,的确让人觉得有些古怪。其次,王某怎么是头目的?淫乱这种事情,不管是一对一还是聚众,总得大家都同意,否则就得换称谓。众淫中要确定一个首淫,已经让人想不通。而且报道对怎么确定的只字不提,反而来一句“曾被劳教过两年”,这种“阿Q从来就不是个好东西”的口吻,一直是Lenciel所深恶痛绝的。最后,即使是淫乱了,又是淫乱之首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首要分子的最高刑期是5年。 那么这莫名其妙的7年是怎么判出来的呢?
事发地河南焦作,恰好是Lenciel的好友傻枯出生的地方。从他无比正常的言行,我想这里的性时尚相信还没有发展到要拿个国家干部处理示众的程度。处在多事之秋的中国司法,不知道这次又会给这个诡异的迷局一个怎样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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